管理办法: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赋能我市高精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由企业设立,主要为本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四条 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 企业申请认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类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设立的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稳定运营3年以上(截至申请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设计团队人员应达到40人以上,其中具有较强工业设计专业素质和能力的人员应占较高比例(具体要求见附件);
(四)知识产权保护及应用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近三年获得国内外专利和版权年均12项以上或成立以来累计80项以上。
第七条 企业申请认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类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成立3年以上(截至申请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和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设计团队人员应达到50人以上,其中具有较强工业设计专业素质和能力的人员应占较高比例(具体要求见附件);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三年工业设计服务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第八条 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需为在北京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须在京设立。企业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企业申报。
第九条 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筹开展。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认定通知,申报企业按照要求填报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并向区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按要求将推荐文件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见附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考查,公示拟认定企业名单。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
第十条 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应参加复核。
(二)参加复核的企业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复核通知要求,将复核表和相关佐证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参照认定基本条件和评价指标,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企业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企业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设计能力。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在产品设计优化、产品质量控制、个性化生产等方面的作用,提升企业设计能力。企业应加强人工智能等技术储备,以设计需求为牵引,推动大模型、深度学习、仿真设计等技术发展,加大设计场景中人工智能技术、人才和企业的参与。
第十三条 区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设计中心开展管理和服务。各区可根据本区实际对设计中心建设给予奖励和支持。
第十五条 现有“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资质的企业列入已认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名单,通过认定及复核的日期不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京经信委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表1 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类型)主要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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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三年,设计费用投入及占企业研发设计投入总额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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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计团队人员数量,以及具有较强工业设计专业素质和能力的人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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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三年获得国内外专利及版权年均数量或成立以来累计获得国内外专利及版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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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三年牵头或参与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中工业设计工作的数量;_省部级重点研发项目中工业设计工作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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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设计能力的情况(具有人工智能等技术储备;设计过程中应用了大模型、深度学习、仿真设计等技术;具有人工智能领域人才;与人工智能领域企业有合作等),近三年组织或参与工业设计重要活动次数,承担省部级工业设计课题研究数量,与中小企业开展工业设计项目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工业设计咨询服务次数,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示范认定,建设国家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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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类型)主要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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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计团队人员数量,以及具有较强工业设计专业素质和能力的人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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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三年工业设计服务年均营业收入,以及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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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三年企业净利润、资产负债、现金流等财务指标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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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效性,发展规划合理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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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设计能力的情况(具有人工智能等技术储备;设计过程中应用了大模型、深度学习、仿真设计等技术;具有人工智能领域人才;与人工智能领域企业有合作等),近三年组织或参与工业设计重要活动次数,承担或参与省部级工业设计课题研究数量,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示范认定等,建设国家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设计能力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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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类型的认定评价指标参照表1,“工业设计企业”类型的认定评价指标参照表2。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开展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评审时,将根据主要评价指标制定评分细则。3.所称设计费用指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用于工业设计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的人工费用;与工业设计相关的市场咨询、样品试制、检验检测等直接投入费用;工业设计相关的设备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其它与工业设计直接相关的费用。4.具有较强工业设计专业素质和能力的人员应占较高比例的评价指标考核范围和比例要求:2025年及之前,“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类型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工业设计企业”类型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2025年后,“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类型要求“具有工业设计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5.所称工业设计学科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所列之艺术学设计学类相关专业、工学机械类工业设计专业;《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所列之艺术学设计类相关专业、交叉学科设计学相关专业。6.所称国家级工业设计奖项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开展的工业设计评奖工作;省部级工业设计奖项指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的设计类评奖工作。7.所称知识产权包括获得授权的专利(含外观、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和经登记的版权(含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造型图像等)。8.所称设计标准指工业设计、产品设计直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9.所称工业设计重要活动包括:党和国家重要活动中工业设计类子活动;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工业设计大会、论坛、评奖、设计周等活动。